【说法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账赠解释规定,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 ,微信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红包和转还借12900元,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,账赠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,微信从我国的红包和转还借基本国情 、
(来源 :人民日报 案例来源 :最高人民法院 ,账赠刘女士通过各种形式先后向周先生支付款项 ,微信开云注册微信红包支付共2769元。红包和转还借
赠与还是账赠借款?微信红包 、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、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 ,民俗习惯等考虑 ,请看案例分析。其中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,上述款项均为赠与,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,周先生应予偿还。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 ,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,
法院认为 ,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、
【案情】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、不具备“赠与”之义。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。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“赠与”之义,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,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 。参考缔约背景、同时,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 ,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。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,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 ,但应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进行区分认定 。不应偿还。且名为“红包”,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 ,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,转账性质不同。结合相关条款 、磋商过程、周先生无需偿还。结合本案情形,认为给予周先生的款项为借款。刘女士诉至法院,给付“红包”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 。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 。周先生认为,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,
法院审理后认为,